日前,交通運輸部發(fā)布了《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》(交辦法〔2018〕73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并將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為便于相關單位和部門更好地理解相關內(nèi)容,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,現(xiàn)就《辦法》起草背景和主要內(nèi)容解讀如下:
一、起草背景
黨的十九大提出“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(zhì)要求和重要保障”。加快建設法治政府,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(nèi)容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決策部署,我部在國務院部門中率先提出“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”建設工程,并明確2020年基本建成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。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是一項涉及全局的基礎性工作,如何把這項工作按照要求,全面系統(tǒng)地推進好、落實好,把相對軟性的工作抓實、抓出成效,確保如期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部門,需要不斷創(chuàng)新載體和抓手。
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《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明確提出“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”。為全面、客觀、準確地對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情況進行評價和督導,實現(xiàn)以評促建、以評促改、評建結合、上下聯(lián)動,我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起草了《辦法》,并本著精簡考核的原則,將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考核工作與行政執(zhí)法評議考核“合二為一”,在充分借鑒吸收《交通運輸行政執(zhí)法評議考核規(guī)定》(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2號)考核實踐經(jīng)驗的基礎上,建立了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制度。
二、主要內(nèi)容
《辦法》共分為正文和附件兩大部分。其中正文部分共19條,主要內(nèi)容包括評價內(nèi)容、評價工作組織實施、評價結果運用等三個方面,附件部分是指標體系。
1.關于適用范圍。《辦法》適用于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。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,并負責組織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、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部直屬單位的評價工作?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、部直屬單位負責本轄區(qū)、本系統(tǒng)的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。
2.關于評價內(nèi)容!掇k法》以深刻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為統(tǒng)領,以《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(2015-2020年)》《交通運輸部關于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意見》(交法發(fā)〔2015〕126號)和《交通運輸部關于貫徹實施<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實施綱要(2015—2020年)的通知>》(交法發(fā)〔2016〕82號)等確定的重點任務為基礎,將“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部署情況”“法治思維、法治意識培樹情況”等九個方面作為主要的評價內(nèi)容。
3.關于評價指標體系!掇k法》按照可操作性、可行性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,提取具備可量化空間的9項一級指標、36項二級指標、66項考評內(nèi)容及評分標準,并引進了1項社會評價機制,形成了評價指標體系,作為部實施評價的依據(jù)、載體和工具。同時明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、部直屬單位結合各自工作實際,構建相應的評價指標體系。
4.關于評價組織實施。在評價主體上,明確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考核評價工作堅持“自評為主,抽評為輔”;在評價方法上,《辦法》突出對被評價單位的客觀性要求,主要包括查詢、調(diào)閱資料、現(xiàn)場檢查、進行社會評價等。在評價對象上,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被調(diào)閱的資料應當是已客觀存在的,不得為應付評價而事后補充。
5.關于評價結果運用。為增強評價的權威性,《辦法》以明確評價內(nèi)容、細化評分標準為主線,強化結果運用,力求取得實效,規(guī)定經(jīng)評價成績突出、進步較大的單位,予以通報表揚;對在評價中發(fā)現(xiàn)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,予以督導整改,必要時予以通報批評。
三、下一步工作
一是開展政策宣貫、解讀工作,使全行業(yè)更加深入理解暫行辦法的精神和有關評價的具體要求;二是以《辦法》為依據(jù),結合下半年召開的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推進會,進一步加強對全行業(yè)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的指導;三是適時組織開展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、部直屬單位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評價工作;四是根據(jù)《辦法》實施的實際情況、法治建設工作目標及推進要求,對辦法內(nèi)容進行適當調(diào)整完善。